补充协议 甲方:资溪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乙方:资溪县利民殡仪馆本补充协议是根据《关于转让、续建和经营资溪县殡仪馆合同书》(以下简称“合同”)中需要完善、修改的内容而制定,为了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的规定,协议双方自愿、平等、公平地达成以下协议:2003年9月16日,原县民政局与周春兰,签订的《关于转让、续建和经营资溪县殡仪馆合同书》中第十条:“在乙方经营期限内,全县范围内不得兴建第二家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”的内容存在限制竞争行为。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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补充协议 甲方:资溪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乙方:资溪县利民殡仪馆本补充协议是根据《关于转让、续建和经营资溪县殡仪馆合同书》(以下简称“合同”)中需要完善、修改的内容而制定,为了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的规定,协议双方自愿、平等、公平地达成以下协议:2003年9月16日,原县民政局与周春兰,签订的《关于转让、续建和经营资溪县殡仪馆合同书》中第十条:“在乙方经营期限内,全县范围内不得兴建第二家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”的内容存在限制竞争行为。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