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审查,我局拟对寿县民政局《寿县殡仪馆新建项目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二十条规定:“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,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”。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。文件名称:关于寿县民政局寿县殡仪馆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.pdf批复文号:寿环审复〔2025〕38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:依据
寿县殡仪馆新建项目征收土地公告
2025年4月10日,安徽省人民政府以《关于寿县殡仪馆新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》(皖政地〔2025〕92号),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.6909公顷(55.3635亩)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一条及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》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一、征收土地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农田,南至农田,西至农田,北至居民点和坑塘水面。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。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3.6909公顷(55.3635亩),其中